鲁某;兰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内容源自: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25)湘0602民初13052号/
秦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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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湘0602民初13052号

原告:鲁某某,女,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厦,湖北金必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某某,女,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原告鲁某某与被告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6日立案。原告鲁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鲁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杨莉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高伊

书 记 员李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