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炎与胡某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鄂9004民初5002号
原告:曾某炎,男,195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仙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厦,湖北金必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喜,男,196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仙桃市。
原告曾某炎与被告胡某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4日立案。原告曾某炎于2024年7月2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胡某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曾某炎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某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某炎负担。
审 判 员夏芬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欧文豪
书 记 员刘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