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内容源自: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2025)湘0682民初3172号/
秦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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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湘0682民初3172号

原告:方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厦,湖北金必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

原告方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8日立案。原告方某某于202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方某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19.2元,减半收取计1259.6元,由方某某负担。

审 判 员沈显梅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李凡

书 记 员方文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