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湘0682民初3172号
原告:方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厦,湖北金必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
原告方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8日立案。原告方某某于202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方某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19.2元,减半收取计1259.6元,由方某某负担。
审 判 员沈显梅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李凡
书 记 员方文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