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内容源自: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25)渝0102民初1287号/
秦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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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渝0102民初1287号

原告:王某某,男,196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厦,湖北金必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女,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岸区。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某某撤诉处理。

审 判 员陆友林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冷莹

书 记 员吕文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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