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与王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内容源自: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2025)鄂0112民初3850号/
秦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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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鄂0112民初3850号

原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负责人:王某进。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厦,湖北金必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瀚,湖北金必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某,男,199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

原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与被告王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于202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陈珊珊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郭兵

书 记 员黄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