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内容源自: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2025)湘0623民初3742号/
秦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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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湘0623民初3742号

原告:陈某某,男,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厦,湖北金必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陈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刘燊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陈遥

书 记 员徐若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