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与许某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内容源自: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2025)鄂0112民初3096号/
秦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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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鄂0112民初3096号

原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负责人:王某进。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厦,湖北金必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瀚,湖北金必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许某虎,男,198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通城县。

原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与被告许某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陈珊珊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郭兵

书 记 员黄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