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甲;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内容源自: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25)鲁0102民初18712号/
秦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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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0102民初18712号

原告:张某甲,女,196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厦,湖北金必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乙,女,196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张某甲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张某甲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湘钰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焦芳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