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与李某丽、林某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4)鄂0106民初18104号
原告:丁某,女,1974年10月25日出生,回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厦,湖北金必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瀚,湖北金必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丽,女,197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被告:林某辉,男,197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原告丁某与被告李某丽、林某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丁某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武汉营销服务部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于2025年1月6日作出(2024)鄂0106民初18104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李某丽、林某辉名下价值1757600元的财产。本院于2025年2月12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厦、秦瀚,被告李某丽,被告林某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丁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李某丽归还借款156万元及利息(以156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从2023年5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计算至2024年11月18日为197000元),林某辉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直到还清全部款项。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保全函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李某丽于2023年4月11日起至2023年11月30日向原告丁某分多次借款人民币共计156万元,约定2024年5月30日前归还,并出具借据一份。被告林某辉系被告李某丽丈夫,其于2024年11月12日向原告承诺对被告李某丽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出具承诺书。上述债务到期后,被告未能及时归还。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归还未果。原告依法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李某丽、林某辉辩称:丁某于2023年向李某丽的出借资金,用于生意投资,该借款行为发生在林某辉不知情的情况下,并且林某辉并未参与该笔借款的协商或签署任何借款协议。根据双方的资金往来记录,丁某实际转账给李某丽的金额为95.8万元,李某丽已归还19.5万元,剩余未还金额为76.3万元。应丁某的邀约于2024年11月5日晚22:00在义祥里16号见面,林某辉出于对妻子的责任和对朋友的责任,口头承诺帮李某丽还款,但丁某趁机诱使我白纸黑字写下承诺还款的手写承诺书,后来丁某又在律师的指示下于2024年11月12日约林某辉在**路**见面,要求林某辉把11月5日晚手写的承诺书改成现在的承诺书,在上面增加了连带担保责任字样,同时要求李某丽将一张签署于2024年6月1日金额为壹佰柒拾贰万元的借条改成金额壹佰伍拾陆万元并将签署日期改成2023年5月17日。当时要求林某辉和李某丽在这张借条上签字,林某辉严词拒绝了,然而该担保行为是在林某辉未充分了解借款细节及利息计算方式的情况下签署的。李某丽已归还19.5万元,该部分款项应从借款本金中扣除,剩余未还金额为76.3万元。请求法院依法认定借款本金为95.8万元,扣除已还的19.5万元,剩余未还本金为76.3万元。请求法院依法认定丁某主张的年利率24%超出法律规定上限,超出部分利息无效,应按法律规定计算利息。请求法院依法认定林某辉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署的担保责任书无效或部分无效。请求法院驳回丁某其他不合理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丁某提交一份落款日期为2023年5月17日的借条,载明:“今收到丁某,身份证420105197410****现金156万元整(大写)壹佰伍拾陆万元整,借款期限12月,借款人李某丽,身份证42010519********。今借到现金人民156万,大写一百五十六万元。以上借款用于借款方生活投资所用,以上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计算。还款日期:2024年5月30日,归还本息,如果借款人或保证人到期不能全额偿还本借款,则从逾期之日起,对未偿还部分加收百分之十五的违约金,并承担出借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诉讼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及其他实际支出的费用,均由违约方承担,且债务人同意强制执行(附:借款人及共同债务人身份证复印件)。本借款条同时为借款人收讫借款的法律凭证。因本借条引起的或与本借条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借条尾部有李某丽签名及日期。庭审中,丁某、李某丽陈述该借条是2024年11月5日李某丽出具的。
丁某提交一份落款日期为2024年6月1日的借条,载明:“今借丁某人民币壹佰柒拾贰万元整,于2024年8月15日归还。李某丽2024.6.1”。庭审中,丁某陈述该借条是李某丽2024年6月1日出具的,李某丽陈述不记得该借条出具的日期。
丁某提交一份落款日期为2024年11月12日的《承诺书》,载明:“本人林某辉420105197401****,对妻子李某丽420105197512****的债务愿意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直到李某丽把借款还清为止。”
2023年4月11日至2023年11月30日期间,丁某通过尾号0635账号向李某丽尾号8303、5626账号转账95.8万元(见附表1)。丁某陈述其于2023年3月27日招商银行柜台取现5万元、2023年4月13日招商银行柜台取现20万元、2023年5月12日招商银行柜台取现10万元后交给李某丽,共计35万元;其余25.2万元是通过手中自有现金陆续出借给李某丽;还陈述其主张的156万元本金不包含丁某通过微信向李某丽支付的款项。丁某提交的《招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显示,2023年3月27日,丁某尾号0635账号柜台取现5万元;2023年4月13日,丁某尾号0635账号柜台取现20万元、1万元;2023年5月12日,丁某尾号0635账号柜台取现10万元。
2024年7月15日8时50分,丁某(微信号***22,昵称“渡”)向李某丽(微信号qq4337****,昵称“lili”)发送微信:“借条上写的连本带利是到6月15号,你这再没消息,我们两个又都耗尽了”。
2024年12月1日,丁某向李某丽发送微信:“你在我这借了多少钱,你不知道?”李某丽回复:“按借条上来,五号会按约定打五千给你的……钱一分不少都会给你……上次加上利息一起给你开的欠条是多少就是多少”。
2023年4月11日至2024年12月5日期间,李某丽通过尾号8303账号及微信向丁某还款192999元(见附表2)。庭审中,李某丽陈述,微信转账中金额2000元以上(包含2000元)的款项是对丁某的还款;丁某对此不予认可,仅认可2024年4月15日、2024年9月28日、2024年11月6日各支付的1万元,2024年12月5日支付的5000元是还款。
庭审中,本院询问出具案涉两份借条的原因,丁某陈述是为了将本金及利息分开;李某丽陈述丁某的理由是为了后续起诉,前边借条利息过高,要改成156万。庭审中,本院询问,除本案丁某主张的债务外,双方之间还有无其他债务纠纷,丁某陈述2024年1月7日,李某丽通过刷POS机的方式向丁某借款2万元,李某丽于2024年1月29日还款2万,除此之外双方无其他债务纠纷;李某丽陈述该笔款项亦包含在案涉借条载明的金额中。本院向丁某释明需在开庭后三日内向法院书面明确上述2万元的处理意见,丁某未书面回复。
另查明:2024年12月23日,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向丁某开具发票,载明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价税合计703.04元。同日,丁某向本院预缴保全费5000元。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丁某向本院提交借条、银行交易明细证明其与李某丽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李某丽认可借条是其出具的,本院确认丁某与李某丽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但双方对丁某出借给李某丽的本金金额有异议。丁某主张其出借给李某丽的本金为156万元,李某丽只认可其中有银行转账凭证的95.8万元,对丁某主张的现金部分不予认可。综合本案现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丁某能够对落款日期为2024年6月1日的借条出具时间、地点描述清楚,且李某丽亦在庭审中陈述丁某要求其出具两份借条的原因是前一份借条利息过高,要改成156万元,故本院采信落款日期为2023年5月17日的借条出具时间在落款日期为2024年6月1日借条之后。关于丁某出借给李某丽的本金,丁某主张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的95.8万元证据充足,李某丽予以认可,本院予以支持。丁某主张的柜台取现后支付给李某丽的35万元,其中2023年3月27日招商银行柜台取现5万元,发生在原被告双方认可的丁某向李某丽出借款项的时间段之前,本院不予处理。对于其余30万元,因有取现凭证予以佐证,本院予以支持。丁某未举证证明该30万元支付给李某丽的时间,本院酌情认定该30万元的利息起算时间为2023年11月30日。对于丁某“其余25.2万元是通过手中自有现金陆续出借给李某丽”的主张,金额较大,且丁某没有提供其他证据佐证,本院不予支持。丁某陈述2024年1月7日通过刷POS机的方式出借李某丽2万元,丁某未回复本院是否在本案中处理,本院不予处理。综上,本院认定丁某出借给李某丽的本金金额为125.8万元。双方在落款日期为2023年5月17日的借条中约定借款期限12月,李某丽应按照约定偿还借款。该借条实际出具时间是2024年11月5日,双方在该借条中约定的利息超过借条出具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2.4%,丁某又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对利息有其他约定,故本院按照年利率12.4%的标准计算利息及逾期利息。丁某主张从2023年5月13日开始计算利息,本院予以支持。
李某丽抗辩微信转账中金额2000元以上(包含2000元)的款项是对丁某的还款,丁某对此不予认可,仅认可其中部分,但是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对李某丽通过微信向丁某转账中金额2000元以上(包含2000元)的款项认定系还款。李某丽于2023年1月11日通过尾号8303账号向丁某尾号7593账号转账10000元,但该笔款项发生在双方确认的借还款起始时间之前,本院不予处理。经计算,截至2024年12月5日,李某丽尚欠丁某本金1213770.31元、利息及逾期利息52137.10元(见附表3)。2024年12月6日后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尚欠本金1213770.3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4%的标准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林某辉在承诺书中写明对李某丽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直到李某丽把借款还清为止,应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应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丁某具状起诉时,尚在保证期间内,林某辉对李某丽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林某辉抗辩该承诺书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但是未提交充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丁某主张李某丽承担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703.04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准许。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第六百八十五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丽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丁某借款本金1213770.31元;
二、被告李某丽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丁某利息及逾期利息(截至2024年12月5日的利息及逾期利息尚欠52137.10元;2024年12月6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尚欠本金1213770.3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4%的标准计算)。
三、被告李某丽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丁某保险费703.04元。
四、驳回原告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309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4287元,由被告李某丽、林某辉连带负担110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是二年。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司方圆
二〇二五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宋筱
书 记 员严城
附表1:
丁某向李某丽转账日期
转账金额(单位:元)
转账方式
2023/4/11
50000
丁某尾号0635账号向李某丽尾号8303账号转账
2023/4/12
100000
丁某尾号0635账号向李某丽尾号8303账号转账
2023/5/9
100000
丁某尾号0635账号向李某丽尾号8303账号转账
2023/5/11
100000
丁某尾号0635账号向李某丽尾号8303账号转账
2023/5/13
100000
丁某尾号0635账号向李某丽尾号5626、8303账号转账
2023/5/14
100000
丁某尾号0635账号向李某丽尾号5626、8303账号转账
2023/5/15
100000
丁某尾号0635账号向李某丽尾号5626、8303账号转账
2023/5/17
10000
丁某尾号0635账号向李某丽尾号8303账号转账
2023/8/7
50000
丁某尾号0635账号向李某丽尾号8303账号转账
2023/8/8
50000
丁某尾号0635账号向李某丽尾号8303账号转账
2023/9/22
50000
丁某尾号0635账号向李某丽尾号8303账号转账
2023/9/23
50000
丁某尾号0635账号向李某丽尾号8303账号转账
2023/9/24
50000
丁某尾号0635账号向李某丽尾号8303账号转账
2023/9/25
38000
丁某尾号0635账号向李某丽尾号8303账号转账
2023/11/30
10000
丁某尾号0635账号向李某丽尾号5626账号转账
合计
958000
ivstyle='text-align:center'>
丁某向李某丽转账日期
丁某向李某丽转账日期
转账金额(单位:元)
转账方式
2023/4/11
50000
丁某尾号0635账号向李某丽尾号8303账号转账
2023/4/12
100000
丁某尾号0635账号向李某丽尾号8303账号转账
2023/5/9
100000
丁某尾号0635账号向李某丽尾号8303账号转账
2023/5/11
100000
丁某尾号0635账号向李某丽尾号8303账号转账
2023/5/13
100000
丁某尾号0635账号向李某丽尾号5626、8303账号转账
2023/5/14
100000
丁某尾号0635账号向李某丽尾号5626、8303账号转账
2023/5/15
100000
丁某尾号0635账号向李某丽尾号5626、8303账号转账
2023/5/17
10000
丁某尾号0635账号向李某丽尾号8303账号转账
2023/8/7
50000
丁某尾号0635账号向李某丽尾号8303账号转账
2023/8/8
50000
丁某尾号0635账号向李某丽尾号8303账号转账
2023/9/22
50000
丁某尾号0635账号向李某丽尾号8303账号转账
2023/9/23
50000
丁某尾号0635账号向李某丽尾号8303账号转账
2023/9/24
50000
丁某尾号0635账号向李某丽尾号8303账号转账
2023/9/25
38000
丁某尾号0635账号向李某丽尾号8303账号转账
2023/11/30
10000
丁某尾号0635账号向李某丽尾号5626账号转账
合计
958000
转账金额(单位:元)
转账方式
2023/4/11
50000
丁某尾号0635账号向李某丽尾号8303账号转账
2023/4/12
100000
丁某尾号0635账号向李某丽尾号8303账号转账
2023/5/9
100000
丁某尾号0635账号向李某丽尾号8303账号转账
2023/5/11
100000
丁某尾号0635账号向李某丽尾号8303账号转账
2023/5/13
100000
丁某尾号0635账号向李某丽尾号5626、8303账号转账
2023/5/14
100000
丁某尾号0635账号向李某丽尾号5626、8303账号转账
2023/5/15
100000
丁某尾号0635账号向李某丽尾号5626、8303账号转账
2023/5/17
10000
丁某尾号0635账号向李某丽尾号8303账号转账
2023/8/7
50000
丁某尾号0635账号向李某丽尾号8303账号转账
2023/8/8
50000
丁某尾号0635账号向李某丽尾号8303账号转账
2023/9/22
50000
丁某尾号0635账号向李某丽尾号8303账号转账
2023/9/23
50000
丁某尾号0635账号向李某丽尾号8303账号转账
2023/9/24
50000
丁某尾号0635账号向李某丽尾号8303账号转账
2023/9/25
38000
丁某尾号0635账号向李某丽尾号8303账号转账
2023/11/30
10000
丁某尾号0635账号向李某丽尾号5626账号转账
合计
958000
ivstyle='text-align:center'>
丁某向李某丽转账日期
转账金额(单位:元)
转账方式
2023/4/11
50000
丁某尾号0635账号向李某丽尾号8303账号转账
2023/4/12
100000
丁某尾号0635账号向李某丽尾号8303账号转账
2023/5/9
100000
丁某尾号0635账号向李某丽尾号8303账号转账
2023/5/11
100000
丁某尾号0635账号向李某丽尾号8303账号转账
2023/5/13
100000
丁某尾号0635账号向李某丽尾号5626、8303账号转账
2023/5/14
100000
丁某尾号0635账号向李某丽尾号5626、8303账号转账
2023/5/15
100000
丁某尾号0635账号向李某丽尾号5626、8303账号转账
2023/5/17
10000
丁某尾号0635账号向李某丽尾号8303账号转账
2023/8/7
50000
丁某尾号0635账号向李某丽尾号8303账号转账
2023/8/8
50000
丁某尾号0635账号向李某丽尾号8303账号转账
2023/9/22
50000
丁某尾号0635账号向李某丽尾号8303账号转账
2023/9/23
50000
丁某尾号0635账号向李某丽尾号8303账号转账
2023/9/24
50000
丁某尾号0635账号向李某丽尾号8303账号转账
2023/9/25
38000
丁某尾号0635账号向李某丽尾号8303账号转账
2023/11/30
10000
丁某尾号0635账号向李某丽尾号5626账号转账
合计
958000
附表2:
李某丽向丁某还款日期
还款金额(单位:元)
还款方式
2023/9/15
2000
李某丽微信向丁某微信转账
2023/10/9
2000
李某丽微信向丁某微信转账
2023/11/2
2000
李某丽微信向丁某微信转账
2023/11/30
2000
李某丽微信向丁某微信转账
2024/1/29
20000
李某丽尾号8303账号向丁某尾号0635账号转账
2024/2/8
10000
李某丽尾号8303账号向丁某尾号7593账号转账
2024/2/24
10000
李某丽尾号8303账号向丁某尾号7593账号转账
2024/4/15
10000
李某丽微信向丁某微信转账
2024/4/18
89999
李某丽尾号8303账号向丁某尾号7593账号转账
2024/5/22
10000
李某丽尾号8303账号向丁某尾号7593账号转账
2024/9/6
10000
李某丽尾号8303账号向丁某尾号7593账号转账
2024/9/28
10000
李某丽微信向丁某微信转账
2024/11/6
10000
李某丽微信向丁某微信转账
2024/12/5
5000
李某丽微信向丁某微信转账
合计
192999
附表3:
借款日期
被告实际还款日期
年利率
可支持借款本金
被告实际还款金额
可支持利息
应冲抵本金金额
可支持尚欠本金
上期累积到本期利息
2023/4/11
2023/4/12
0.00%
50000.00
0
0.0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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