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某;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内容源自: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25)渝0116民初29390号/
秦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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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渝0116民初29390号

原告:温某,男,197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厦,湖北金必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某,男,198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原告温某与被告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2日立案后,即向原告温某发出《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该通知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温某自接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七日内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交、缓交、免交诉讼费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某经通知后未按规定在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法按照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温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唐攀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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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王小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