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王某;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内容源自: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5)川0107民初27834号/
秦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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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川0107民初27834号

原告:吕某,女,196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厦,湖北金必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197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告:林某,女,198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

原告吕某与被告王某、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23日立案。2026年1月27日,原告吕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吕某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58.93元,减半收取529.47元,公告费200元,均由原告吕某负担。

审判员闵筱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贾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