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王某;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川0107民初27834号
原告:吕某,女,196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厦,湖北金必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197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告:林某,女,198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
原告吕某与被告王某、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23日立案。2026年1月27日,原告吕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吕某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58.93元,减半收取529.47元,公告费200元,均由原告吕某负担。
审判员闵筱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贾秀丽
